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的说明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北京市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是四倍工资。
其中“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进行折算。
例如:职工小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500元,则,其日加班基数应为:69元(1500÷21.75=69)。如果企业安排小张在5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则应当支付其不低于207元(69×3=207)的加班工资。
除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外,对于其他加班情况的费用支付,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例如:如果小张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1小时,其小时加班基数为:8.63元(69÷8=8.63),企业则应支付其不低于12.95元(8.63×1.5=12.95)的加班工资;如果小张在2008年5月2日休息日加班,企业首先应安排其补休一天,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当支付其不低于138元(69×2=138)的加班工资。
另外还有两种加班工资的计算。一种情况是因工作性质需要,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这种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称之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企业需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另一种情况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