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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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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您先界定一下婚外恋的定义。

  答:婚外恋这个说法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在社会生活当中老百姓概括出来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对于重婚罪有着明确的界定:我国《刑法》258条谈到重婚罪,它的定义是这样的,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拘。其实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这种情形包括事实婚以及法定婚,有配偶者有一个法定的婚姻,后来与他人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这是一种情形。还有一种情形,有配偶者经过法定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结了一次婚,又登记了一次婚姻,就是两个法定婚,概括起来说两个法定婚,或者前面一个法定婚后面一个事实婚,这两种情形构成了重婚罪。

  问:那么您能具体介绍一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吗?

  答:从定义来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主体,主体包括两个,一个是有配偶者,另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打比方说,甲男和乙女结婚了,丙是一个女的,甲作为有配偶者跟乙结了婚后跟丙有染,那么甲成了重婚罪的主体。而丙明知他人已结婚,再跟甲一起生活,不管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丙也构成了重婚罪的主体。
  第二部分是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指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实婚外恋的最大的危害就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
  第三个是客观方面,必须是重婚的主体实施了具体的重婚行为,要么跟他人再登记结婚,要么事实上形成与他人的婚姻关系。
  第四个是主观方面,具有主观故意性。当事人明知道对方已婚,再跟人家结婚,或者当事人本来已经结婚却跟婚外异性生活,这两者情况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性。说到这个问题我有必要提到,如果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往往不构成重婚罪的。在我们国家80年代经常出现这种情形,由于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因此罪名不成立。例子一,有的妇女结婚之后被拐卖到另外一个地方,跟另外一个人再登记结婚,或者与另外一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这个妇女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她没有主观故意性。例子二,已婚者因为自然灾害被迫外流,比如这个地方发生了洪水灾害,为了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例子三,当事人婚后一直受虐待,或者为了摆脱包办婚姻被迫外逃,为了生存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

  问:重婚罪有一个事实婚姻和一个法定婚姻,事实婚姻如何界定的?

  答:关于事实婚姻的界定,以前《婚姻法》里面提到过,事实婚的概念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的名义来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没有时间界定。为什么没有时间界定?这个时间界定在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标准,地方法院裁定时往往根据社会生活的常识做出判断。

  问:就是指根据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曾经看过一个调查,很多人都把婚外情分为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精神出轨,一种是肉体出轨,刚才您没有说到,现在请您请您界定一下这两种方式。

  答:平常说的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可以转化成法律上的语言,首先说肉体出轨,肉体出轨在这里面包括这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者,这种通奸是偶尔的。第二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跟通奸相比持续的时间长,虽然不是以夫妻名义,但是是持续稳定居住生活。第三种出轨就是形成了法律婚的,也算是肉体的出轨。
  至于说精神出轨的话,是说配偶者在精神上可能已经倒向另外一个异性,由于是精神上的出轨,没有具体的行为,法律上不好裁定。出现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是靠夫妻双方的沟通才能解决,或者只有等到一方的精神付诸于行为上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解决。

   问:由于网络的普及,上网人数也在逐渐增加,网恋网婚的社会新闻也比较多,精神出轨普遍存在于网络,因此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但是因为没有事实行为,法律上也无法界定,您的意思是说如果出现这种状况的话,也只能靠两个人夫妻之间沟通解决。

  答:精神出轨付诸于实施,而且实施触犯了法律,法律才能来界定。网婚没有登记,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同时在网络上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实际上也可能是两个男的在结婚,虽然网名是一男一女。因此法律上目前无法约束。对于网婚网恋可以换句话说,没有在实际生活当中触犯《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就当作思想上的娱乐,对自己的娱乐形式了。

  问:现在流行的网婚对于夫妻间的生活还是影响很重大的,现在网络发展比较快,当然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法律有必要不断完善,出台新的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答:是的,这些都有待立法、司法实践。

  问:婚外恋发生后都可以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吗?

  答:一般的婚外情可以理解为还没有发展成为重婚的婚外情,这种情形,最好靠夫妻一方向配偶的单位反映,让单位对他批评教育施加一定的压力,不能诉诸法律解决的。这种解决方法不是最好的,但是较为可行,因为配偶者与他人通奸,让公安机关去查也查不了,因为不是卖淫嫖娼,让老婆去查,无法取证,往往事情发生之后才知道。所以单位上施压这条途径比较好。另外一种情形,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就会受到《婚姻法》的约束,不仅构成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构成了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修订之后明文规定的违法情形。

  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他人”有没有性别限制?

  答:当然有,甲男和乙女结婚是法定的夫妻,现在甲男跟丙女结婚,如果是同性的话,不受法律的约束。

  问:同居时间有没有规定?

  答:没有,根据个案具体裁决,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问:下面我们来关注一下受害一方,出现婚外恋后很多妻子选择容忍,但是可能得到的结果是不幸被弃。那么作为无过错一方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首先我们要考察无过错一方的态度,他是想离婚还是不想离婚。如果不想离婚,那么最好是夫妻之间再进一步沟通,尽量寻求谅解。如果假定他想离婚,他享有的法律规定得很多权利。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了离婚的法定情形,这是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这时候作为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而且法院一般来说会支持的。
  此外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然这个损害赔偿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会有一些法律上的限制,比如你作为无过错方来请求损害赔偿,你必须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同时提,不能不离婚光提损害赔偿,是要在离婚的同时来提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来说不能单独来提出这样一个赔偿请求,无过错方如果不愿意离婚,但是也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单独提出。还有一种情形,在一审被告没有提,但是在二审提了,这里的被告是指无过错方的被告,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一年之后另行起诉。最后一种情形,如果双方不是通过诉讼打官司来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私了的话,办完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向法院提,法律上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是在办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内的一年,超过一年不予支持。第二,如果要求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明确放弃了请求,这时候再向法院提,法院不予支持。

  问:分割财产的时候,无过错方是不是有一定的优势?

  答:有优势,最高院在80年代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里面说到这个问题,由于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婚的话,离婚的时候注意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利益。除了公共财产分割的时候占一点优势之外,作为无过错方来说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在损害赔偿里面会获得更多一些。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来说都是无过错方得利。

  问: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操作?

  答:说到共同财产我们还要对比谈谈个人财产问题,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部分是首先要界定的。法律上有一个规定:双方对财产有一个约定,并且约定大于法定的财产,那么约定的效率高于法定的效力。就是说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后先签了一个协议说电视机归你,洗衣机归我,房子归谁,如果有这个规定的话,我们按照协议来分。
  接下来要讲哪些是夫妻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最主要的部分是工资和奖金,工资和奖金不管是夫一方还是妻一方都属共同财产,这里面有两种不是属于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第一个就是买断工龄,按照工龄计算的,包括养老金、失业金、其它补偿金的总和,买断工龄是未来生活唯一的经济来源,这个财产属于买断工龄者个人财产,不是工资奖金的范畴。第二个是辞职的补偿金。单位针对劳动者这个事由发生的,劳动者放弃了劳动关系,单位作为一个补偿集中给一部分钱。由于这部分钱跟劳动者个人的身份关系密切相连,这部分也是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常见的两种。
  共同财产的第二部分包括生产经营收益,夫妻一方的投资。还有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产当中说只给一方,比如男方的老爸留下遗嘱说这套房子要给我的儿子,那么这属于个人财产,有这个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界定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推定给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里面有几个常见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包括破产的安置补偿费这些也是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租用婚后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又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认定为共同财产。
  刚才列举的这些是我们生活当中常见却不容易区分的一些情形。我们掌握了这个标准之后,基本上对于财产会有一个清楚的界定。

  问:请您介绍一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在我国《婚姻法》是有规定的,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它的概念,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中,由于配偶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对方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分四个部分构成要件,第一个是配偶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一方没有错,一方有的错误是法定过错,《婚姻法》里面规定法定过错的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一方仅仅有过错,但是不是法定过错,那么不影响对方行使权利。如果对方的过错不是《婚姻法》里面规定的四种情形,没有权利要求赔偿法定过错。

  问:婚外恋中无过错一方总是想方设法想获取证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和原则?

  答:老百姓打官司实际还是打证据,婚外恋在取证过程当中同样不例外,既然是取证,那么肯定要遵守法律上关于证据的规则。在诉讼过程当中有一些证据的规则,比如说在诉讼过程当中一方对另外一方陈述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话,就不需要举证。

  问:这种情况应该很少,毕竟婚外恋违反道德规范,当事人行事比较隐蔽,承认的可能性很小,也因此取证比较困难。

  答:取证的时候需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现在很多人采取偷拍、偷录,这种调查取证的方式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那要看具体的情形,看实施的偷拍偷录行为看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婚后男的在外面有情况了,女的也知道了这个情况但是始终找不到证据,于是有一天跟男的说我出差去了,结果半路杀回家里来了,捉奸在床,拿着相机狂拍。这样做可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但是作为妻子来说取证的权利优于丈夫的隐私权,这种情况下女方所采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如果女的不是杀回家里,而是知道她的老公和第三者在宾馆里面开房,杀到宾馆里面狂拍,这就不一样了,在宾馆她作为一个外人 不能随便进入房间的。最好的办法是找到这个房间然后找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过来。
  说到遵循的原则还要强调一点,我们国家谈到证据必须具备的三要素,一个是客观性,一个是关联性,一个是合法性。我们在婚外恋的取证过程当中同样遵循这些原则,客观性所采取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捏造的,不是自己编造的。第二个是关联性,你的证据跟你要证明的事实是有关联的。你要证明甲有婚外情,把乙的材料拿过来证明甲的婚外情,甲跟乙没有任何关系。还有就是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问:很多婚外恋事件中说受害方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公司获得这些证据,这样的证据可以采信吗?

  答:调查公司的地位在我们国家目前来说是比较尴尬的,因为调查公司目前还不具有合法的地位,一般来说采用的手段都是偷偷摸摸的方式。虽然说调查公司不具有合法地位,我们也告诉当事人不主张他们请调查公司调查,但是并不是说调查公司所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说调查公司所调取的证据符合我刚才提上一个问题时说到的原则是可以的,我所说的理解是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
  调查公司的调查往往是接收婚姻一方的委托,接受受害者的委托,肯定是代表受害者的利益,受害者出钱,他为雇主服务,因此找到的证据可能是有偏向性的,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关于偷拍偷录的证据我想强调一点,很多人偷拍偷录的证据采集到之后,如果说还有其它的证据,并且也是用合法手段取得的,把其它证据跟采用合法手段偷拍偷录的证据结合起来,对于他的胜诉一般来说把握非常大。

  问:婚外恋一般导致家庭破裂,对于子女伤害比较大,而且子女的抚养问题存在很多分歧。在子女抚养的分配上遵循哪些原则?是不是要征求本人的意见?

  答:我们在实践当中关于子女的抚养分配原则有几个规则,首先一个原则,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还有其它原则,比如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你判给谁抚养,如果没有抚养能力,判给他抚养,对孩子来说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还要考虑到女方是否再婚,是否再有生育能力。有的女的结婚生孩子之后,她可能以后没有生育能力了,实践当中碰到过这种女方,如果孩子不判给她,可能立刻跳楼自杀了。
  如果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比较小,往往是判给女方比较合适一点。如果说征求孩子意见的话,往往是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实践当中我们也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我们碰到孩子一般都会说,谁条件好我跟谁。如果两个人的条件都比较好,可以双方轮流抚养,这是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法,这是实践当中比较推崇的方法。

  问:孩子本人的意愿是最主要的裁定方式吗?

  答:不是的。如果征求孩子意见的话,首先孩子有一个相应年龄上的要求,大约在10周岁以上。如果太小的话征求他的意见没有意义。这里要始终贯彻一个原则,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大人都是有理性的人,他们很清楚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经济条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问:另外一方还要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吧?

  答:如果没有抚养的一方应该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法律体现了它的人性化一面,如果连自己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的话,这时候也不宜强行判决给多少生活费。当初法院判决的时候就考虑到没有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经济条件好就判的稍微多一点,如果经济条件差可能判少一点,如果基本生活都解决不了,法院这时候再判决让他出一点抚养费,这种判决相当于形同虚设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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