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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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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建文律师  来源:  阅读: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工。

*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工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其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所谓劳动合同约定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该意见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的,对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的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5天。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苦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金救济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根据1992年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实施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国有企业被承包或租赁后,承包人或租赁人应当把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因工负伤和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取消:要遵循“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劳保医疗待遇。

*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破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致的,但二者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1)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通常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2)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期间。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 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而不论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三)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伤残职工1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工资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职伤残补助金;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则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 死亡抚恤有哪几种?

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前者主要用以抚慰死者家属,并帮助其解决突然发生的生活困难;后者则是为了解决长期发生的生活困难问题。

*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这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说的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济上能够自立,父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父母已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了。

* 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属于过失性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 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与刑事处分的。

2.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

*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 试用期;

(二) 培训;

(三) 保守商业秘密;

(四) 福利待遇;

(五) 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的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者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

*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不效吗?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象,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自愿地签署劳动合同,则该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欺诈。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即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劳动者要求约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有关试用期规定中试用期期限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

约定的试用期的长短如超过了试用期规定,劳动者要求变更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规定的试用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以上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约定,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过去的固定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不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但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当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 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对尚处在医疗期或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续延至医疗期或者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怎样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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