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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飞车抢包 一月作案七次 既领刑又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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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飞车抢包 一月作案七次 既领刑又遭罚
 
  记者从仪陇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2011年4月29日审结一起抢夺案件。该案三被告在2010年8月8日至9月7日的一个月内,连续在蓬安县的徐家镇、磨子街和仪陇县的新政镇、金城镇等地于夜间驾驶摩托飞速抢夺行人包包七次,被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且被并处5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没事做,一起商量抢包包(犯罪是耍出来的)
  
  汤奇、呼延武、王奎鑫三人整天无所事事,汤奇实在耍得无聊了就找呼延武、王奎鑫喝喝酒解闷,言谈间说起了各自的苦楚,原来都是“用得多进得少”的几个“知心朋友”。一次,汤奇不知从哪里来了灵感,说有个好项目可以缓解经济压力又很刺激。呼延武与他不谋而合,王奎鑫随后也渐渐觉得确实还不错。于是,就有了文中的一月飞车抢夺七次的故事发生。
  
  有搞头,一抢就有好东西(被迷就刹不了车)
  
  2010年8月8日22时许,汤奇和呼延武相约来到仪陇县新政镇。呼延武驾驶摩托车搭乘汤奇开始贼咪咪的到处寻找作案目标。当车行至琳琅大道花园酒店对面时,他们发现了两女子在街上慢悠悠的闲逛。根据事先商量的方案,呼延武驾车从身后接近其中一女子,汤奇乘其不备将其挎包飞速夺下,呼延武便驾车疾驰而去。汤、呼二人回到住处便迅速“验货”,包内有现金700余元、手机一部等财物。汤、呼二人分赃后,随即将无价值的物品扔掉,将会暴露自己的物品焚毁。汤、呼二人被“胜利”笼罩着,他们唱起了“这一夜,我们有收获……”同样是因为这次“胜利”,他们决定要把这条路坚定的走下去,让车多飞一会儿。
  
  胆子大,一月竟敢抢七次(偏就不怕警察抓)
  
  汤奇、呼延武第一次得手后,接连于第二天、第三天发动了犀利攻势,分别又在蓬安县徐家镇、仪陇县金城镇各干了一票。且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作案时间从第一次的晚上10点多逐渐提前到了晚上9点多、8点多。连续三天“有搞头”,搞到了近4000元现金,作案时间提前到人员活动高峰时期也没什么影响,使得汤、呼两位“绿林汉子”来了劲,他们便将夺得的钱财大肆挥霍起来。十多天后,汤、呼二人便囊中羞涩了。8月25日这天,汤奇、呼延武再次相约来到仪陇县新政镇作案,可惜这次收效甚微,现金仅有不足百元。一天后,汤奇、呼延武带着他们那两颗躁动不安的心来到了蓬安县城磨子街作案,这次果然了得,一出手不仅有3000余元现金入账,而且还有名牌相机等物。呼延武兜里胀鼓鼓的就决定暂时收手。汤奇就不是个闲得惯的人,心里还是按捺不住,他找到了王奎鑫再次到仪陇县新政镇作案。可能是王奎鑫初次作案前没“敬神”,汤、王二人这次共抢夺现金2元和一堆日用品。二人倒是不笨,知道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9月7日这天,他们又来到仪陇县新政镇作案,这次夺得现金近百元和手机一部,总算是有进步了。
  
  脑壳尖,一看没用就毁掉(给自己加点儿刑)
  
  汤奇、呼延武、王奎鑫都很“聪明”。从他们的抢夺犯罪过程来看,还有几大明显的特色。首先是选择的对象比较专业,绝不惹“大老爷们”,而面对“姑娘大姐”绝不手软。再看时间选择也很到位,天不黑不出门,晚上8点至10点猖狂活动,时间早了背包包的还没出门,时间晚了鬼影子都没有一个。又来看地点选择也不错,老在一个地方晃总是不安全,选三、四个地方就是为了给受害人留下遗忘的空间和时间。当然,他们还有很多“聪明”的表现,比如抢夺独行人员、作案后及时隐藏待夜深了才返回老巢、及时焚毁无用的和易暴露自己的作案物品。也正是这“英明”的焚毁举动,不仅是毁坏财物,而且是毁灭证据,导致他们自己给自己加了点儿刑。
  
  运气差,一队警察等到抓(天网恢恢无处逃)
  
  9月7日晚,汤奇、王奎鑫运气就不怎么好。他们到仪陇县新政镇作案,抢走受害人现金、三星手机、钱包、照片、驾驶证、四张银行卡、两条项链、两张身份证等物品。受害人选择了及时报案,仪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案后随即派出多组人员在各路口对过往摩托车进行盘查。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汤奇、王奎鑫被公安民警在仪陇县复兴镇三岔路口挡获。
  
  悔已晚,一失足成千古恨(既被判刑又遭罚)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8日将三被告起诉至仪陇县人民法院。法院收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迅速审结本案。法院认为,汤奇、呼延武、王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飞车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汤奇参与抢夺七次,抢夺数额达9532元,被告人呼延武参与抢夺五次,抢夺数额达8258元,均属抢夺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奎鑫参与抢夺两次,抢夺数额1274元,属抢夺数额较大。三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且汤奇、呼延武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则呼延武与汤奇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王奎鑫有一个从重处罚情节。法院遂以抢夺罪判处汤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夺罪判处呼延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抢夺罪判处王奎鑫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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