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院执行解释》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执行解释》第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执行解释》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法院执行解释》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据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原则规定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依法不归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自己管辖,则不适用这一变通规定。第二,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还必须具备“在必要的时候”这一法定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法定条件,上级人民法院就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本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其中的“提审”,也就是改变级别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一)》中指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重新审判。”也属于这种情况。
3.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某一具体案件,属于新出现的犯罪,下级法院缺乏审判经验,现有的业务水平难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或者下级法院审理某案时,遇到来自外部的严重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某一具体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如果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难以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
5、发案率高的地区,人民法院无力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大量的第一审案件及时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部分刑事案件调-匕来,进行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提审作了程序性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请求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仅从本条的规定来看,请求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似乎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对最高人民法院来说,这三级地方人民法院都是下级人民法院。但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仅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该法不仅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受理的案情重大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但该法没有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受理的案情重大的案件,请求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判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将自己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移送的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移送未作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能否请求移送,还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2.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指案情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所谓案件复杂的案件,一般是指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或者各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难以确定,因而不能正确量刑的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将自己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只能将自己受理的案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将自己受理的案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枣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