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大政发[2008]第40号
为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状况,减少老、旧机动车因机械老化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将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外埠旧机动车禁止转入我市:
(一)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型客车。
(二)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
(三)注册登记满4年的各类货运车辆。
(四)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车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埠转入我市的旧机动车核查,严禁为本通告所列旧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在为非本通告所列的外埠转入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时执行《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视同在连新车注册登记,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宣传、指导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所称的外埠旧机动车,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六、本通告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