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媒体点评 | 律师BLOG | 民事商事 | 交通事故 |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房屋地产 | 医疗事故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律 | 人身伤害 | 破产改制 | 金融保险 | 海事商事 | 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 | 物业管理 | 合同范例
司法鉴定 | 律师日志 | 服务范围 | 大连法规 | 商计划书 | 股权转让 | 案例集锦 | 投资大连 | 司法考试 | 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 | 赔偿数据 | 职业规范 | 付费方式 | 著作精选 | 法制新闻 | 收费标准 | 法律援助 | 在线咨询 | 司法部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案例及法律法规汇总 >> 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个人合伙协议书
·婚姻问题解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集锦
· 房地产问题集锦
·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借款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大连市公安局电话
·婚姻法有关房产问题律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