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分则性情节
分则性情节
1、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
(2)、伪造货币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4)、猥亵儿童的。
(5)、非法拘谨,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务,因而构成盗窃罪的。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13)、引用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17)、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毒品犯罪的。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24)、索贿的。
(25)、国有公私、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
2、 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3、 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