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酌定从轻情节
酌定量刑部分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2、 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3、 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者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4、 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代罪行的。
(9)、认罪态度较好的。
5、 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