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产 案 件
标 的 额 收 费
10000元以下的 50元
1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025-200元
2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02+300元
5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015+1300元
1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01+3800元
2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009+4800元
5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008+6800元
1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007+11800元
2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的 标的额×0.005+41800元
非 财 产 案 件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财产总额×0.005-950至7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10万元以下的,赔偿总额×0.01-400至0元;10万元以上的,赔偿总额×0.005+100至5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 请 费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1万元以下的 5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50万元以下的 执行总额×0.015%-1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500万元以下的 执行总额×0.01+24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1000万元以下的 执行总额×0.005+274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1000万元以上的 执行总额0.001+67400元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10万元以下的,保全财产数额×0.01+20元;10万元以上的,保全财产数额×0.005+520元。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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