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被判死刑值得弹冠相庆吗?
文/熙缘斋物语
2011年4月22日,药家鑫一案的一审结果出来了。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应该说这不是一个令人意外的结果,这本来也是一个应该在情理之中的结果,当这个结果出来的时候,据说网上网下一片欢庆之声,有人说,“伸张了正义”,有人说,“法律的胜利”,药家鑫被判死刑真的值得我们弹冠相庆吗?这样一个简单不过的案子,为什么引来这么多的关注,带来这么多的不同的声音,这到底是为什么?请那些弹冠相庆的人冷静下来思考一下,这个案件是值得大家来内省的,什么是法律?如何对待法律,如何运用法律,如何理解法律,在这个案件中,大家都扮演一个什么样子的角色。
俗话说,法律是无情的,所以法律应该以其既有的规则来处理每个案件,法律不能也不应该受理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不论这种干扰是来自案件当事人的,辩护者的,来自行政领域的,还是来自社会舆论的,亦或者是法律专家的,等等,等等。如果说法律追求的最终结果是公平与正义,那么冷静客观超然事外才是法律应有的面貌。情绪定律告诉我们,人百分之百是情绪化的。即使有人说某人很理性,其实当这个人很有“理性”地思考问题的时候,也是受到他当时情绪状态的影响,“理性地思考”本身也是一种情绪状态。所以人百分之百是情绪化的动物,而且任何时候的决定都是情绪化的决定。药案让我们看到了太多的情绪化影响,而这些情绪化的影响让关注药的人变得更加情绪化,进而这些不断扩大的情绪化影响又进一步试图影响药案的最终结果。这样写,可能有些人看不明白,简单说,一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二是不允许任何对药的丝毫袒护(这是法律允许的,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为当事人做出无罪、有罪及罪轻的辩护);三是药的身份竟然也成为情绪化影响的一部分,“大学生、官二代、富二代”的身份让药亦发可恨起来,亦发应该处以极刑。
“最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千千万万的网民的围观和呐喊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力量,令决策者不得不有所顾忌。”——一位法律学者如是说。如果这话是由一般民众说出来的,也还罢了,但从法律专家那里说出,我们就要加深来理解了。他的话的不无道理,正是网络强大的民意对法律有着不可忽视的监督作用。但网络民意却不能代替法律行使“最终权力”,药案怎样判,结果如何,自有法官做出决定,比药案不能判死刑更加可怕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和不允许任何对药的丝毫袒护,即对法律情绪化的影响和情绪化的结果。温家宝总理曾说,“法的核心就是公正公平”。——只有决策者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性,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公平,而不仅仅是顾忌所谓的民意,社会才能真正地实现和谐。法律是应该是严谨公正的,更重要的是法律一定是要去“情绪化”的,任何带来情绪化色彩的法律、法律事实及后果,都应影响法律的公正性,而这种公正性的影响,必然导致正义难以伸张。
法律情绪化,是指法律设立实施时不够冷静,缺少必要的权衡,少有对产生某种社会危害行为之条件与必然性的理性思考,相信重刑可以解决全部问题,或者易受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民意、行政.....)。例如,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中,对该决定中涉及的多种犯罪规定了重刑,甚至有两个罪的法定最高刑达到了死刑。不错,在当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开始实施,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制措施不完备,导致一些投机钻营者觉得有机可乘,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短时间内暴富,而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这是事实。但如今冷静思考,他们能够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暴富,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相当的空隙,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但面对国家资财的重大损失,立法者首先考虑的不是堵塞制度上的漏洞,而是严惩行为者,选择了不塞源而截流的控制方法。且由于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导致了偷税的手段行为 之刑罚远远高于目的行为之刑罚。也就是说,将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甚至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与不法之徒的行为结合造成的损失,完全算在了行为人的头上,且又加上了情绪因素。再比如,关于酒驾入罪,曾提出这样的法律草案供人大审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启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换句话说,愤怒归愤怒,惊诧归惊诧,这都是人们的情绪而这些情绪不应该影响法律,那怕仅仅是试图影响也不行。
值得注意的是,药案中曾抛出“好人论”。情感牌无疑成了施害一方的救命稻草,家人、亲戚、朋友、同学拼命粉饰药家鑫,将其打扮成品学兼优的好孩子,占领情感的制高点,这并非是对法律的敬,这不过是药家根据法律规定为自己做的辩护,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藐视法律。既然民意皆曰可杀,当事人当然也有权为自己辩护。圣人说,“名正言顺”,药是不是有罪,是不是应该判死刑,这只有法官说了算,别人说什么也没有用,这才是法律的真正意义。如果谁的意见都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这才是最可怕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说,当我们影响别人的时候,也会有别人影响我们,影响别人的时候,如果我们认为是公正的,那么当别人影响我们的时候,你还会认为是公正的吗?
药案应不应该判死刑早就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了,但现在是应该弹冠相庆的时候吗?狂欢之后,留给我们的又是什么呢?看完这篇文章你还有情绪弹冠相应吗?如果有,你真的不可救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