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媒体点评 | 律师BLOG | 民事商事 | 交通事故 |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房屋地产 | 医疗事故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律 | 人身伤害 | 破产改制 | 金融保险 | 海事商事 | 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 | 物业管理 | 合同范例
司法鉴定 | 律师日志 | 服务范围 | 大连法规 | 商计划书 | 股权转让 | 案例集锦 | 投资大连 | 司法考试 | 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 | 赔偿数据 | 职业规范 | 付费方式 | 著作精选 | 法制新闻 | 收费标准 | 法律援助 | 在线咨询 | 司法部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新闻 >> 文章正文
关于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案件的调研作者:李祺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案件的调研作者:李祺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第一次将家庭暴力写入立法,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这也使得家庭暴力一词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得相当频繁。本文在对泰来县人民法院所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统计归纳的基础上,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案件的现状进行描述而得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院在应对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困惑的原因,进而探析立法与司法应当如何改善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


  一、因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案件的现状描述及司法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目前我院涉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如此多的女性在起诉离婚时诉称遭受家庭暴力,而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却如此之少,其中肯定是有问题的,应该说大部分原告起诉时提到的“家庭暴力”应当是真实存在的,但为什么被法院认定却如此之难,这到底是何原因?是当事人的原因还是法官的原因?是立法的原因还是司法的原因?还是各种因素所综合造成的后果?下文将对这一原因进行分析。


  二、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过于苛刻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构成分成两部分,一是要有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之行为,二是行为以后还必须造成一定后果,即暴力行为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这一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是考虑了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的。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就在于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孤立来看,其中某一特定行为一般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隔离、恐吓、威胁、指责等一系列行为在一般暴力的概念中均无立身之处,即使是人身伤害,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法律也不要求行为者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法律假设每一个人都有充分的自主能力以抵制他人的此种侵犯。然而,家庭暴力则不然,在家庭中,存在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行为,虽然单个看,均无多大影响,但这些行为彼此间可以达到相互增强影响的效果,而使受害人产生持久性的精神恐惧,并且由于家庭领域的相对封闭和经济生活上的从属放大性的增强。显而易见,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只关注孤立的肉体伤害事件,而不将这种虐待关系作为整体看待,就不能有效区分家庭暴力行为与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


  显然,将家庭暴力造成一定的后果作为国家法律干预的前提,实际上是将家庭暴力混同于一般的暴力,而使家庭暴力的危害实际被掩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也似乎只是关注构成人身侵害指控的一记耳光或某个重拳。而不考虑一次拳打脚踢或推搡前前后后的那些侮辱、恐吓、隔离行为。如果把这些都考虑进去,就会发现,这些可能比一次孤立的拳打脚踢恶劣的多。我国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仍然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作为追究行为人责任的条件,类似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家庭暴力”司法解释仍然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这一苛刻的构成要件使得我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这一离婚条件而准予离婚的几率大为降低。


  三、完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相关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受害人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广阔的农村,有些地方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男权主义封建思想。逆来顺受的女人们往往在男人的铁拳下忍气吞声,从而造就了婚姻的悲剧。对这些受害者当务之急莫过于告诉她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利,告诉她们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然而,更重要的还不在于此,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存在着最大的问题是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保留证据,不知道如何举证。前面说过,在相当多的离婚案件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只提交了一份证据,就是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告在起诉而使得这一恐惧得以在诉状中提到的诸如”家庭暴力“等种种离婚理由因缺乏相关证据,而被告持异议,使得法院无从认定。学法、懂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是每一位权利欲求者所应当努力的方向,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职责引导当事人以正确的方式来参与诉讼。所以,在当事人起诉时,法院可以设立一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如何举证,从而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有利于法院在更真实地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达到司法公正。具体方式可以考虑由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详尽地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举证方法,或者是以张贴告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举证方法。具体到由”家庭暴力“所引发的离婚案件可以告示其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提供向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案的证据,或者是向亲朋好友及邻居及时求救的证据;其次告知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留存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到医院门诊检查,留下的门诊病历、检验报告、伤残鉴定等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证据还可以是对方施暴时进行的录音、录像。


  (二)立法上的完善


  1、”家庭暴力“定义的重新界定


  家庭暴力有两种类型,即”硬暴力“ 和”软暴力“或者是”精神暴力“,家庭暴力对身体的伤害很容易理解,通常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就会联想到拳打脚踢,这种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又有人称之为”硬暴力“,但 ”精神暴力“也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前面说过,在家庭中,存在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行为,虽然单个看,均无多大影响,但这些行为彼此间可以相互增强影响的效果,而使受害人产生持久性的精神恐惧,并且由于家庭领域的相对封闭和经济生活上的从属而使得这一恐惧得以放大性的增强。夫妻之间的相互冷落、疏远、漠不关心,以及语言、情感交流的阻断,或经常辱骂、讽刺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比较隐蔽的做法即是”软暴力“。虽然这种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折磨非同寻常,对当事人的身心伤害是极为严重的。危害性比殴打等显性暴力的伤害更大,更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精神暴力由于看不见、摸不着,在离婚诉讼中受害方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所以,在立法方面”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不应当包括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伤害后果,而应当关注的是”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与过程。另外,婚姻法《解释(一)》在列举”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时只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然后还有一个兜底性的用语”或其他手段“,尽管有兜底性用语,但前面所列举的暴力行为,都是主要是涉及到伤害肉体的行为,而非肉体性精神折磨,如冷落、恐吓、威胁等没有出现在立法中,这样会给法官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带来过多的犹豫与不确定性。所以,在立法中可以对属于家庭暴力的”软暴力“种类进行适当的列举。


  三、司法上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受害者身受的家庭暴力,要强化各种证据证明力。对此类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而言,单个证人证言或受害人的单独陈述不可能具有决定性的证据作用。这就要求在采用证据上适用推认,即用间接事实推定主要事实的存在。首先用多个证据相互印证,无疑地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之后根据经验法则去推认证明主要事实的存在。很多时候,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事实,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由已知事实推定出未知事实,以弥补证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个人合伙协议书
·婚姻问题解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集锦
· 房地产问题集锦
·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借款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大连市公安局电话
·婚姻法有关房产问题律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