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在床,不等于同居!
50%的离婚案件中全会有“小三儿”的身影。这些人对婚姻所起的破坏作用非常大,也最让当事人恨之入骨。于是,当事人找的最多的就是证明对方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的证据。有了这方面的证据,法院既可以判决离婚,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能多分财产。最重要的是解气,能在法庭上揭开事实真相,让他受到法律的处罚和舆论的谴责。当事人为此也下了血本,不惜采用跟踪、盯梢、找人调查等各种形式。
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女方是我的当事人。两个人在走到离婚这一步之前,男方曾经有近一年的时间不回家,女方在经历了无数个不眠之夜之后,终于想出一个计策。她开始盯梢,知道了她丈夫与另一个女人居住的小区。她找到居委会、物业,人家根本就不认识她丈夫,怎么去作证呢?她没有招了,只得让自己的弟弟和她一起去捉奸。寒冷的冬夜,她与弟弟在冰天雪地中站了几个小时,就为了在估计丈夫和那个女人入睡之后,抓个现形。一切都很顺利,她真的拍到了那让人不堪的一幕。
当她拿到那些不堪入目的照片时,我没有看到她的笑容,反而是深深的悲哀。而且我也只能再打击她一次,她所提供的这些照片,根本不能作为她丈夫同居的证据,只能作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在这里,我要向读者澄清一个事实。法律意义上的同居,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社会上的“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行为。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予以认定。
因此仅仅有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说明二人有婚外性行为,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并不是一个概念。还应有所居住小区居委会的相关证明,或是邻居的证人证言,或是当事人的承让有第三者并且同居的录音等,均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
抛开法律问题不谈,我也想劝告那些挣扎在死亡婚姻里的当事人,与其揭开血淋淋的事实真相,不如还自己一片内心的宁静。在不能挽回的情况下,放手这段婚姻,总结自己的人生经验。快乐地和对方告别。既然夫妻情分已尽就让它过去,翻开人生新的一页也没有什么不好。
把痛苦留给时间这个不治自愈的医生,你的痛苦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减弱,或许伤口会留下疤痕,但毕竟已经不再流血。让自己充实起来,让自己的工作风生水起,让自己在工作中变得美丽而自信,相信你一定可以找到一个真正爱你的另一半,这是你最大的幸福,也是我对你最深的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