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怕细节
西方有个谚语叫做魔鬼怕细节。没错,离婚诉讼中也是要注意细节的,千万不能小看这些细节,有的时候,它甚至能起到关键作用,让我们做个有心人!
我所说的细节,不单单是指诉讼中的细节,其实在没有提起诉讼时双方的言行举止更具真实性,也更有证明力。张男与李女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侣。张男为了表达自己对李女的真心实意,于是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在产权证上写上了李女的名字。可是好景不长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张男提出分手,并且要求李女把房屋还给自己。李女当然不同意,一口咬定是自己的。
眼看着自己的爱情没有了,现在金钱也出现了危机,张男哪能甘心。于是,他提出要和好,使尽浑身解数,总算是破镜重圆。在二人的手机短信中,李女也承让了房屋出资与归属的问题。在收集到了有关房屋的重要证据后,张男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李女也只有承认了房屋是张男出资的事实。我不想说这种做法的好与不好,我只是想说在这场官司中,张男就是利用了细节这一致胜法宝才得到以转败为胜的。
在诉讼中,你可以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你的手机、对方的常用电话,也注意一定要能证明是对方使用的号码,也可以由证人证明是对方使用的号码。
短信记录可以留在手机上在法庭上出示,但也应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把所有有证明意义的短信誊写到A4纸上,打印更好。如果能证明该短信确为对方发出,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法院是有先例的。有的当事人依赖法院去电信部门调查,这就有一定难度。因为电信部门对客户都有保密义务,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是不接待法院部门查询的;而且电信部门对短信的留存也有时间限制,一般是三个月,超过这个时间就无法查到了。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被法院认定的程度不是很高,如果对方不认可该邮件是从自己邮箱发出的,就需要借助一定的科技手段来做鉴别。但它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证明事实。也可以和手机短信的留存一样,到公证部门办理电子邮件的证据保全,以证明该邮件无人删改等情况,庭审时将该保全的证据以光盘、公证书形式向法院出示。因为存在邮箱地址的非实名制等问题,电子邮件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并不多见,多是和其他证据补充证明。但我们也不能小瞧它,如果对方认可邮件是自己发出的,就不用费这么大的劲了,如果你不注意给删除了,那就无法帮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