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婚登记有瑕疵,富孀的继承权“命悬一线”
律师指出:结婚登记有瑕疵,只能说明行政程序上违法,并不是实质性违法,婚姻应认定为有效。富孀有继承权。
案情介绍:
白女士是上帝很垂青的人,貌美如花,名校毕业,工作几年,找到一个身价千万的丈夫,对她疼爱有加,又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
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车祸中,她的丈夫丧生,留下千万遗产。丈夫的前妻,儿子,母亲现在要求分割财产,并且声称白女王没有继承权。因为当时白女士与其丈夫在登记之时,因为手续不全,并没有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顺利登记。后来因为其夫事务繁忙,就在白女士的哥哥的帮助下,由其兄去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
丧夫之痛没有结束,财产大战又将来临。白女士心碎不已。无奈之中,向律师来咨询。
律师分析: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有瑕疵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通常有四种情形:(1)材料不实,指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登记结婚;(2)程序不当,如程序不全,材料没有完全交齐,结婚双方没有到场,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在册但因故没有发放结婚证等;(3)错误登记,主要是指婚姻登记机关自身的错误等;(4)胁迫登记,指一方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被胁迫或欺骗办理结婚登记。
侯建文律师分析,这一结婚登记就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这是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谈不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只包括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四种情形。本案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双方之间的婚姻应该是有效的。
律师提醒:
结婚需要法律的确认,双方因此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登记是婚姻关系的一个必备条件,没有登记,就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但是如果一旦婚姻登记有瑕疵,是不是就是意味着婚姻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的真正意图就是尽可能将实质上合格的婚姻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婚姻的形式要件很重要,但是婚姻的实质更重要,在婚姻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不是在登记的程序上纠缠不休。
如果出现了婚姻登记的瑕疵,律师建议当事人补交相关资料,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新的行政确认行为,即新的婚姻登记。当然如果是像本案中所说的那样,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丧失了法律人格,补正或重新确认已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