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破门而入,业主无可奈何!
律师指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破门而入,业主不能要求物业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居住。当他想去住时却发现门锁已经被换,经过与小区物业联系后,虽然打开,却发现部分门窗已被损坏。这让他很是恼火。
原来是李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前些天因为漏水,给楼下两层住房的部分财物造成损失,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办法通知到他的情况下,自行开锁,并更换了锁芯。
现在,因漏水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两户主均提出赔偿要求。而李先生亦状告物业公司侵犯其住宅权,并声称自己长期没有入住,其房屋管道老化破裂,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第一楼上业主长期未入住,其房屋管道老化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第二在紧急情况下,物业公司可否进入本案楼上业主家进行必需的维修,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
本案中的漏水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其损失应由业主个人承担。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公司因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楼下业主的损失应由楼上业主承担。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很典型紧急避险。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2)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之;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以避险措施造成的损害小于因此而避免的损失。
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时,物业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
律师提醒:
物业公司在进行紧急避险时,应注意采取给楼上业主带来最小财产损害的方式。此外,在进入楼上业主家中时,最好能有居民委员会、派出所、业主委员会或至少有其他与此事无牵连的业主作为第三者在场,起到一定的见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因此楼下业主作为受益人,应对楼上业主遭受的遭受的门窗损失承担责任。同时,若楼上业主也因此而避免了水管破裂而使自家财产遭受更多的损失,那么楼上业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为了避免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在责任确定上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最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在小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情形,如紧急排除故障,避免因起火、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等情形进行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