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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妻子七年苦盼,得到一纸离婚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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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妻子七年苦盼,得到一纸离婚诉状

律师法眼辨识谎言,妻女分得多半财产

 

律师提醒:当婚姻走到无可挽回的境地,女性更应该理智对待,拿起法律武器,提供有利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下岗女工吴珊最近感觉生活都没有了意义。因为她苦苦盼她的丈夫李某学成回国,没有想到得到的却是变心丈夫的一纸离婚诉状。七年前,她为了支持李某留学倾其所有才凑够丈夫的留学费用。当时女儿才出生三天,就只有她一个人来照顾。多年的含辛茹苦让她早已是人老珠黄。现在,其夫已经硕士毕业,而吴珊还一直待岗在家,还要养活孩子,自己适应社会的工作能力已下降。

这些原因也没有使有了婚外恋的丈夫对吴珊有一点的留恋。他仍然起诉要求离婚,并表示没有任何财产可分割。吴珊在震惊之余,为了保护她和女儿的权益无奈之下,只得求助律师来为自己维权。

律师在详细地查阅了吴珊提供的证据(有夫妻之间的书信往来,原告放在被告手上的存折,被告因抚养孩子所借钱款的欠条等)之后,对于其丈夫隐瞒的共同收入全部找出来,并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女方多分财产,而其夫因为隐匿财产,应予少分或不分。

法院最后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吴珊与李某离婚,共同财产共计120万元,被告吴珊分得80万元,原先分得40万元。

律师分析:离婚时隐藏财产,只会少分或不分。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方隐藏财产,另一方如何找出确凿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因为他七年来在日本留学工作,其工资的具体数额不是很好查清楚。幸亏是吴珊手上有一份李某的工资折,通过翻译律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查证,得出李某在法庭出庭时所出具的关于在日本开销与支出中存在故意谎报与隐瞒的情况。这样才使得吴珊在诉讼中取得了有利的证据,对最后的判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最后法院的判决也是依据以上的证据进行了公正的判决。

律师提醒:日常留心书面凭证,法庭上可作证据来维权。

夫妻双方在日常交往中,对于经济上的往来账目最好保留书面的证据。如第三人对夫妻一方的借款凭证、夫妻一方的金额较大的支出与去向、Email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等,均可作为以后在法庭上的合法的证据使用。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夫妻要时刻提防对方,只是在婚姻无可挽回的时候,这样会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感情出现危机时,只是感性地接受负气而走,出现既失去了爱人,财产分配又很少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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