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媒体点评 | 律师BLOG | 民事商事 | 交通事故 |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房屋地产 | 医疗事故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律 | 人身伤害 | 破产改制 | 金融保险 | 海事商事 | 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 | 物业管理 | 合同范例
司法鉴定 | 律师日志 | 服务范围 | 大连法规 | 商计划书 | 股权转让 | 案例集锦 | 投资大连 | 司法考试 | 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 | 赔偿数据 | 职业规范 | 付费方式 | 著作精选 | 法制新闻 | 收费标准 | 法律援助 | 在线咨询 | 司法部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点评 >> 《半岛晨报》侯律师点评 >> 文章正文
痛失爱子,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痛失爱子,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小区内发生人命案,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要负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20日上午,当李某一个人在家时,两名歹徒谎称物业修理工,值班保安在没有查看其证件的情况下,即放其二人进入小区,歹徒骗李某开门后,拔出尖刀进行抢劫。李某反抗,被歹徒连刺数刀当场死亡。歹徒从李某家中抢走现金若干。经查李某所在楼宇的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12月,李某的父母以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自己遭受惨重损失,痛失爱子,将该物业公司告到某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赡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29839元。

律师分析:物业管理部门有职责维护业主人身安全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是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失,是否负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责任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所在楼宇内的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楼宇保安没有履行盘查登记责任,致使两名犯罪分子得以未受任何盘查即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并造成原告及家人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是造成原告遭受损失的原因之一,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定要仔细明确

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有偿合同,物业管理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业主只能就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事项,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与业主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就应对保安服务、车辆停放管理等极易引发争议的部分,尽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等逐项加以明确。

这不仅是为业主享受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个人合伙协议书
·婚姻问题解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集锦
· 房地产问题集锦
·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借款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大连市公安局电话
·婚姻法有关房产问题律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