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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交的是“定金”、“订金”,还是“认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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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交的是“定金”、“订金”,还是“认购金”?

 

律师提醒: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和开发商协商好,到底所交费用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或是“订金”。并且,一旦决定交钱认购,不妨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认购的房屋,开发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退还。

 

签认购书交认购金想要返还,卖方拒绝!

王先生于2009年2月3日与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由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公寓一套,建筑面积102平方米,并于认购书签订时支付认购金2万元,于2009年3月1日之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约定,该认购金2万元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交付的认购金。同时约定,该认购金2万元在签署合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转为定金,如买方在上述期限内不签署预售合同,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交付的认购金。

同日,王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认购金2万元。后双方没有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王先生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返还其认购金。理由是,后来发现该房屋的实际入住时间与广告上载明时间不符,所以拒绝签署预售合同。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认购金。协商无果后,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确认该认购金不是定金,可以要回!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认购金2万元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转为定金。因此,该认购金在认购书中不具有定金性质。并且,认购书是双方就房屋买卖的具体事宜尚未协商的情况下所签,应视为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签署预售合同,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交付的认购金的条款明显加重了买方的责任,该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现王先生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该认购书约定的内容,该认购书的履行已成为不能,应予解除。法院判决解除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的认购书。该公司向王先生返还认购金2万元。

律师分析: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指出: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除了“定金”外,我们还经常会看到“预付款”、“订金”、“认购金”、“诚意金”等等字样,这些概念之间有哪些区别?约定哪个名词对购房者最有利?

定金是一种对合同履行的保证,它的担保功能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它的效力表现在:给付定金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地房屋卖给了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认购金、预付款等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责任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订金,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通常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性质。

从上述对这几个概念的说明,可以看出,当认购书标明的是“订金”或“预付款”时,购房者一般可以要回;如标明的是“定金”而又未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协商达成购房协议,要回定金就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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