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你的帐单我来买!
律师分析:离婚时法院判决债务归一方偿还,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案情介绍:夫妻为了装潢欠债,离婚后债务双方还!
李雷与韩梅本是一对幸福的伴侣。但没有能够平安度过七年之痒,于是平和分手。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雷请了家装公司的刘平给自己装潢房屋,装潢后一直欠刘平装潢款3万元没还,当时李雷还给刘平写了一张欠条。刘平多次向李雷索要这笔款项,但李雷就是拖着不给。
在刘平又一次找到李雷之时,李雷告诉他说自己与韩梅已经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韩梅。因为法院已经把这笔债务判给了韩梅来偿还,自己无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是李雷出具的,无奈之下刘平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雷与韩梅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法院认为:原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该债务应由李雷与韩梅连带承担。
律师分析:在没有与债权人约定的情况下,先偿还后向另一方追讨。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时,法院已判决共同债务由对方承担,另一方还要承担责任吗?
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即使是法院的判决,也只是夫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的划分,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因此,如上述案例,即使法院已经判决债务由韩梅来承担,李雷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李雷代为清偿后,可以向韩梅追讨。
律师支招:财产约定制的夫妻一方举债时,另一方可事先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即可不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经营所承担,夫妻应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共同清偿责任不因当事人离婚、协议、判决而改变。夫妻双方的协议或是法院对债务承担的判决,都只是对连带责任人之间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未经过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债权人,这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所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后,建议当事人可以及时找到债权人沟通,争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改变债务的承担,方能取得有效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如果是财产约定制的夫妻,在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时,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借钱时,应明确告知债权人,夫妻实行是财产各自所有,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由借钱一方归还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