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房子归属又出纷争
儿子长大,主张房子自己有份
律师指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房子归属仍然按照当时的约定判决,儿子只有继承权,没有产权。
案情介绍:
离婚十年,欲办产证需前妻同意
李先生在十年前,与其前妻王女士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其性质为私房,其在申请建房时填写的家庭成员就是夫妻俩人。后该处私房动迁,政府另外调配了安置房。后夫妻二人感情恶化,于是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的归属李先生所有,王女士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其子与其王女王共同生活。
十年后,李先生想换一个更大的房子,可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却犯了难。原来是因为在房产证上是李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买房人一看这个房产证,怕是交易不安全,就不再与之交易了。
李先生找到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房管部门则要求李先生必须征得前妻王女士的同意,才可以变更。
交易房屋,前妻儿子也虎视眈眈
在协商过程中,王女士主张要变更房产证的名字也可以,但只能是在二个人的基础上再加上儿子的名字。儿子也主张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父母离婚时关于该房屋归父亲一人所有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且自己从未表示过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因此该房屋应有自己的一份。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诉诸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房屋产权归李先生,儿子无权分割该房屋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是离婚协议规定的内容在离婚十年后,是否还继续有效;二是儿子对父母共有的房屋是否有产权。
王女士所有的这部分权利,则于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因王女士明确放弃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而不复存在,故该房屋依法应归李先生一人享有。离婚协议仍有其法律效力。
建造第一处私房时家庭成员为李某与张某两人,而其子建房时尚年幼,未出资,故对第一处私房不享有产权。作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儿子,其只可能在李先生死后按照《继承法》对父亲的财产主张权利,但那也要看李先生生前的意愿,而不是如其子所说因为自己是儿子,就要对父母的财产存一份占有之意。
律师提醒: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要细致,规定罚息数额
第一: 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贷款周期较长,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事先咨询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第二: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
第三:股票的约定和处理。在离婚协议时,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
第四: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夫妻双方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的同时,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