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比翼鸟,有难不能自己飞
律师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李雷与朝霞经过了8年的自由恋爱,4年的同居生活之后,终于在2006年修成正果,结为夫妻。婚后李雷勤奋工作,朝霞理家有道,在同龄中算是过得比较殷实的家庭。2007年女儿的降生又为这个家庭添上了幸福的一笔。
可是,2009年3月,朝霞一纸诉状将李雷告到法院,说是要离婚,理由是李雷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这让李雷很是意外,因为妻子所说全是莫须有的事情。在仔细分析之后,让他很伤心。真实的原因是李雷在半年前,经常会莫名晕倒,一查才知是得了再生障碍性贫血,几次治疗下来,就让这个小康之家陷入了债台高筑的境地。朝霞面对着巨额的债务,重病的丈夫,年幼的女儿,在痛苦之后,不堪重负的她,选择了逃避,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判决不支持朝霞的诉讼请求,并同时要求其履行其夫妻互相的扶养的义务。
律师分析: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双方能否在一方需要扶养的时候,拒绝履行该项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这时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而一方主张扶养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对方具有扶养能力这个条件,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
本案中,李雷的病情很严重,完全符合《婚姻法》第20条要求朝霞付给扶养费的条件。可以向居民委员会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后如果朝霞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李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第一:要求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以提出离婚为前提,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扶助的一方,可单独就给付扶养费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提出扶养费的有一定的条件,而且提出扶养费诉讼应该仅仅限于自己的生活需要对方照顾,而不是消费的需要。
第二:提出扶养费并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影响。即使夫妻之间进行所谓的“AA”制,在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时,另外一方是不能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