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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赠与房屋,哪知暗藏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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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赠与房屋,哪知暗藏凶险

 

律师指出: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李甲与李乙为兄弟,其母有房产10间。李甲家与其母相距很近,经常去照看、探望老母,对其母尽得赡养义务较多;李乙因在外地,对其母的关心照顾较少。鉴于此,其母临终时以遗嘱方式将8间房产分给李甲,另外2间给李乙。

李乙不满,便将分给他的2间房屋进行了改造,拆掉两侧承重栋梁各一根,使之具有倒塌的危险,然后以自己在外地工作不在此居住,哥哥多年照顾母亲辛苦为由赠与给了李甲。李甲入住后不久,房屋倒塌,将室内的彩电、冰箱、家具等砸坏,造成损失8000多元。李甲发现事情真相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乙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认为本案涉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之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是纯受益人,因此赠与人仅负交付所赠物的责任,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但有两种例外:第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于附有负担,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不再免除,但只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承担;第二,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兄弟二人母亲的行为,让李乙产生报复心理,将房屋破坏后,赠与给李甲,属于恶意、故意,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此瑕疵又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所以债务人还得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李甲的行为,还属于加害给付。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甲既可选择主张李乙违约,让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又可选择主张李乙侵权,让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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