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吗?
裴先生问:我们婚后买了住房,当时想为了避免将来交遗产税,就将房屋登记在5岁儿子名下,现在准备离婚,能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解答:不能。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以登记为准。既然裴先生夫妇事实上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并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孩子,不再是父母。裴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裴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和增加被监护人的财产,却没有权利减少和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自然无权处分该房产。因同样道理,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也无法过户。只有等到其儿子18岁时,由他决定才能处分。当然离婚后,该房屋经协商由直接抚养人带孩子继续居住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建议房屋不要以未成年人名义进行登记。
丈夫用婚前个人资金炒股挣的钱,离婚时有我一份吗?
谢女士问:丈夫婚前就爱炒股,结婚时就已达10万元资金,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继续炒股,现在股票已增值至30万元。因双方感情不和正在离婚,我要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的20万元可以吗?
解答:可以。其丈夫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增加的20万元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即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新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上,
谢女士对丈夫婚后炒股股票增值部分也作出了贡献,不能认为谢女士没有直接参与炒股,就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谢女士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丈夫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谢女士对股票的增值也付出了劳动。因此,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这笔增值的20万元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谢女士一半。
定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白先生问:儿子订婚,我们按农村一般习俗送了价值5万多元的彩礼,现在二人分手了,定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解答:可以。彩礼是婚约一方按习俗向对方赠送的定婚礼物。具体情况不同。如果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增进双方感情,这种给付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分手时一般不能索回。本案是按农村习俗给付对方数量较大的财物,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中解除条件成立时,即婚姻解除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所以《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白先生儿子情况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的,所以定婚彩礼是可以要回来。
丈夫发生过外遇,我提出离婚,能获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吗?
卫女士问:我丈夫发生过几次和其他女性不正当性关系,对此我不能原谅他,提出离婚。我听说在离婚中,可以获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知我能否获得?
解答:不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卫女士丈夫显然违反了婚姻法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应予批评谴责。《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同居的含义是什么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同居与通奸是不一样的。通奸只是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双方不共同生活,对外也没有夫妻名义。本案中,卫女士丈夫显然只是通奸而不构成同居,因此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很遗憾卫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