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媒体点评 | 律师BLOG | 民事商事 | 交通事故 |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房屋地产 | 医疗事故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律 | 人身伤害 | 破产改制 | 金融保险 | 海事商事 | 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 | 物业管理 | 合同范例
司法鉴定 | 律师日志 | 服务范围 | 大连法规 | 商计划书 | 股权转让 | 案例集锦 | 投资大连 | 司法考试 | 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 | 赔偿数据 | 职业规范 | 付费方式 | 著作精选 | 法制新闻 | 收费标准 | 法律援助 | 在线咨询 | 司法部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点评 >> 《新商报》侯律师点评 >> 文章正文
误买了别人走失的狗,失主可以索赔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误买了别人走失的狗,失主可以索赔吗?

葛女士家住中山公园附近,家里养着一条名贵的小狗,每天葛女士都带着小狗到中山公园遛弯,今年6月份的一天,葛女士因为在公园碰到了老邻居,多寒暄了几句,一眼没照顾到,小狗就找不到了,葛女士为这件事伤心了很多天她一直把小狗当自己的孩子一样看待。

就在今年9月初,听朋友说,看到了自己的小狗在她家小区出现过,这对于葛女士来讲真是莫大的惊喜,在朋友的那个小区等了2天,终于等到了他的小狗的出现。原来那天小狗走失后被郭先生拾得,郭先生的邻居李女士见到此狗非常喜爱,也没问郭先生狗是哪儿来的,当即决定购买,就这样李女士花了5000块钱从郭先生那买了这条狗。葛女士认出自己的狗后,遂要求葛女士归还她小狗。李女士称此狗为自己花钱购买,不同意还给葛女士。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葛女士就这个问题,找到了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侯律师认为,李女士应该将狗还给葛女士,至于她的损失,可以向郭先生讨还。我国《物权法》规定,物品遗失,原所有权人有权讨回。如果该物被转让,则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再规定的时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也就是说,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如果受让人是在拍卖会上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遗失物,则原所有人主张要回遗失物时,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案中,小狗属于葛女士的遗失物,而李女士购买此狗并非在拍卖会或者宠物交易市场等场所,因此李女士要无条件归还小狗。

应葛女士的请求,侯律师就此事给葛女士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将上面的意见给葛女士做了详细说明。葛女士拿着法律意见书找到了李女士和郭先生协商解决,后经过协议葛女士愿意出1000元作为照顾小狗的补偿分别给与郭先生和李女士,李女士将小狗返还给了葛女士。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个人合伙协议书
·婚姻问题解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集锦
· 房地产问题集锦
·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借款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大连市公安局电话
·婚姻法有关房产问题律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