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介绍买房,没有最后完成交易,也应该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案例:2009年8月,王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买房,中介公司为他提供了一套学区房,并带他到现场看了房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王先生、卖家和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确认书”,为了表示购房诚意,王先生支付给卖家“意向金”1万元,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在“购房确认书”上标明如最终买卖不能成交买房也必须交纳房款总额3%的中介费。
第二天,王先生和其岳母一起就房屋税收、过户、户口等问题与卖方讨价还价,后来卖方觉得王先生的岳母太过斤斤计较,就不愿意和王先生成交了。王先生向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一万元“意向金”,而中介公司却要扣除中介费7200元,中介公司称,“购房确认书”明确约定即使不成交也应该支付中介费,直到这时候王先生才仔细地看了看双方签订的“购房确认书”,在密密麻麻的条款中,的确有一条这那么规定的,王先生觉得很冤,自己没有买到房子却要承担中介费,没有道理呀,但是中介公司却执意要扣除中介费,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了。
情急之下,王先生就此事找到了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方面颇有经验的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侯建文律师,侯律师觉得中介公司在这个案例中的确有欠妥的地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中介公司对此次居间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媒介服务,虽没促成最后的成交,但毕竟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并指出了必要的费用。对于在三方签订的“购房确认书”中约定的即使买卖不能成交也要支付中介费的约定的理解,侯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必要的费用”,所以因为合同条款与该条款相悖,所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中介费的约定无效。但是考虑到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支付必要费用也是为了问题的及时解决,侯律师也规劝王先生作出一定的让步,给付中介一定的必要费用支出。
之后,在侯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和中介公司通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王先生拿出1000块钱作为中介公司的必要费用支出。
纠纷解决了,但是透过这个纠纷,也给我们留下一些启示,侯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时一定要慎重,一定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后果,本案中,王先生在签订“购房确认书”时,就对签订这个协议可能会有的后果缺乏认识,造成之后的麻烦,实际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