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表见代理
2008年的8月7日,赖先生将父亲的一套住房出售给窦女士,并代表父亲与窦女士签订了协议。同时,赖先生还保证房产出售时无家庭纠纷。当日窦女士给赖先生4000元定金,后来赖先生告知窦女士,父亲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当月,窦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赖先生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赖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赔偿因此支出的咨询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而赖先生称,自己出售房屋没有经得父亲的同意,时候父亲又没有追认,所以是无效合同,一审判决窦女士败诉。一审判决后,窦女士不服,找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侯建文律师提出上诉,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赖先生出示了房屋产权证、父母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本人身份证,证明赖先生有卖房子的权利,赖先生的代理应该是有效的。二审审理的过程中,赖先生承认出示过相关证件,但坚持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不同意窦女士要求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赖先生与窦女士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出示了相关证件,且双方在合同中写明赖先生系其父亲的全权代理人,赖先生的行为使窦女士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赖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与窦女士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亦有效,赖先生以其父亲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履行协议,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赖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侯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一个法律术语“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赖先生的行为正好符合这一规定,所以应该认定为合同是有效的。事发实践中,有些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经常以其中某一权利人没有同意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由此照成对方的损失,也破坏了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在代理人有一定的行为,而这些行为足以使他人认为他有代理权的时候,代理就有效,被代理人就要承受代理的后果。因此,本案至少提醒读者,被代理人可能接受代理后果,也有可能拒绝接受代理后果,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该谨慎对待,省的会有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