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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照样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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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照样得赔钱

本报记者   常可娃

本报讯  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民事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共同之处都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这两家单位都因为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拒绝承认存在劳动事实,拒绝支付相应工资,但是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劳动者应获得事先约定的工资补偿。

案例一:

   市民张先生在2007年8月份至2008年6月13日在大连某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工作,任司机职务,双方约定张先生自带机动车到地策划公司为其开展经营业务提供车辆服务,其服务内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张先生按时上下班,并由地产策划公司按日考勤,运营中的耗油由被告按照实际使用的公里数发放油补,每月休息一天,每月工资1500元,于每月10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张先生在一次运营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产生损失,张先生向所在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公司拒绝赔偿。张先生于今年3月份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所在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最后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关系系租赁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原告单位管理并应由原告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明细等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提供的考勤表和发放工资的证明,应当予以采信,即原告的考勤制度适用于被告,被告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大连某地产策划公司与被告张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 2008年11月15日 ,李先生到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报到,并在原告处填写登记表,任工程部部长,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外加通勤费每月50元,每月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息,于每月底进行核销后发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与酒店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7日提交辞职申请,2009年1月 15日与酒店终止劳动关系,已经领取了11月份的 15天工资1075元,剩余工资尚未领取。王先生于今年3月 27日向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元,补发拖欠工资3250元,通勤费75元。最终,仲裁委会会作出仲裁裁决,某酒店支付李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通勤费合计2379.31元。某酒店不服裁决,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了仲裁机构的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自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算起,即2008年11与人 15日被告在原告处的员工登记时间。对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使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工资按80%、被告在工作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1301元、上班迟到四次并罚款88元一节,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合同、规章制度及相关决议等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西岗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379.31元,经审理查明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对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2009年1月 13日一节,因原告在诉讼中写明被告于2009年1月15日离开原告处,是对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在时间上的认可,庭审中又未向法院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法院判决,原告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先生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的双倍工资2379.31元。

 律师说法:针对上述两起案例,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的1月1日起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纳五险一金的义务,还存在侥幸心理,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律师认为这是非常不足取的,因为劳动合同法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规定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什么理由,在一年内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就将视为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也是法定义务,否则单位要承担补交的义务,而且员工在离职的时候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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