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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真相买下“凶宅” 律师主持调解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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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姐今年5月份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全部款项付清后,李大姐有对房屋进行了装修,8月份李大姐一家人欢欢喜喜的搬进新买的住房。可是好景不长,一次和邻居的闲谈中,李大姐得知原来她买的房子里曾经发生过凶杀案,凶手正是原房主的儿子。李大姐感到上当受骗,不愿继续住在这样一个“凶宅”中,遂多次找到原房主商量退房事宜,结果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大姐只能找到律师解决问题。

       通过律师的努力,双方见面进行了协商,调解中李大姐称卖主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诱使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大姐说,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卖主从来没有提及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可以隐瞒事实,构成了对自己的欺诈。现在,该房屋的价格因凶杀案实际上已经极大降低,因此,卖主的欺诈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她的财产权益和精神利益。卖主则表示不能理解李大姐的感受,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买卖过程中,他们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因此当事人双方的买卖完全合理合法。卖主还称,尽管儿子做了错事,法律已对儿子予以了应有的惩罚,因此,李大姐在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要求退房,实属不合乎情理。

      在双方律师的劝说下,双方均作出了一些让步,在李大姐承担自己部分装修损失的情况下,卖方同意退房并赔偿李大姐的大部分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就该案的争议,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建文说,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类似凶杀案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卖主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买方告知房内曾发生过这种事件的事实。本案中,由于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就构成欺诈,因此,李大姐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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