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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路“自杀”,被车撞了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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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与男友吵架后,赌气躺在马路中央。当晚23时左右,恰逢陈师傅的出租车路过,其男友见状赶忙挥手示意其停车,陈师傅以为其要乘车,因急于交班故为停车继续前行,当发现芳芳时已经躲闪不及,将芳芳压伤。陈师傅下车发现被撞物体是人,竟驾车逃离现场,后芳芳因抢救无效死亡。陈师傅当晚再次返回现场时被抓获。芳芳的父母认为陈师傅系出租车司机,而且事故发生在在营运期间,故起诉陈师傅和其所在的出租公司,索赔金额达39万元。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建文认为,人身权是人本身固有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处分,自杀、致残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是除个别情况外,法律对该行为本身并不处罚。借他人之手自杀,如果他人在实施之际明知行为的后果,或死亡结果系他人过失导致,则应由实施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陈师傅在驾驶时对前方路面可能出现的情况具有注意义务。在夜间路上一动不动躺着一个人,目标不易被发现,男友挥手更加分散了司机的注意力,所以陈师傅没能及时发现目标是可以理解的。当陈师傅发现时人被撞时,不但没有保护现场,及时救治当事人,还驾车逃离,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对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同等责任。陈师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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