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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原单位侵权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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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案例:市民严先生离职后,发现原单位在网上发布“通缉”文章,除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外,还公布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严先生说,他于2008年8月18日从某公司离职,同年8月25日,该公司经理王先生在公司网站上发布“通缉”文章。严先生称,文章中提及,他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除此之外,严先生的身份证号和地址也被公布于众。

该公司经理王先生的解释是,严先生离职后公司便丢了东西,由于严先生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公司后来给严先生的邮箱发过一篇内容类似的文章,但从未在网上公开发表过涉案的“通缉”文章,因此公司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侯建文律师点评:该“通缉”文章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并且使用了“通缉”、“盗窃”单位电脑、“抓捕”等文字,该公司的电脑等设备被盗一案有关部门正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有调查结果,“通缉”一文的发布者无权发布通缉令,上述文字会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

王先生撰写该文系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务行为,该公司应对“通缉”文章的发布造成的侵犯严先生名誉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严先生可以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源自2008-12-23《半岛晨报》记者: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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