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案例:李先生十分喜欢朋友从韩国带回来的一款手机,一次李先生也在商店发现了这款手机,价目牌标明手机产地为韩国。李先生毫不犹豫买下手机,可是在充电过程中发现手机原装电池上的产地为天津。李先生认为这是商店在有意欺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是那个店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
侯建文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店标错产品产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李先生认为商店作为手机的销售商,应当明确知晓所出售的手机的产品性能、产地等真实的情况,商店错标产地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想借此提高商品价格,因此应该是构成了欺诈。商店认为误标产地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所致,不应该构成欺诈。
根据最高法院的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欺诈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方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了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店作为出售手机的商家应该知道自己所出售手机的性能、产地、进口手机与国产手机的差异,商店错标手机产地的行为应该是故意并非过失。正是由于李先生相信了商品标签上的产地而购买该商品,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即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源自2008-09-24 《半岛晨报》 记者: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