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晚报读者方先生咨询:2007年,我在甘井子区某小区购买的新房,当年年末就可以领取钥匙,近日我到物业处领取钥匙时,对方要求我必须交纳2008年的取暖费,否则不给钥匙,请问对方的说法是否合理?
侯建文律师解答: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房屋钥匙的交付是开发商的义务,而取暖费是向供暖公司交付的,读者不交供暖费应向供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开发商不给钥匙,开发商应该向读者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发放钥匙和收取取暖费的行为都是代收行为,物业这样操作无非就是图省事,其要求是明显不合理的
读者梁女士咨询:2004年,我的一个朋友来大连办厂,我借给他3万元,也没好意思让他写欠条。后期工厂倒闭,朋友一直没还钱,我想咨询如何处理?
侯建文律师解答:也就是说读者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方欠钱,读者需要做的是取证,给对方做录音或者让对方写欠条,当然如果款项的交付是通过专款等方式,银行的转款证明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