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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案件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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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条件的: (一)被害人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二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二)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应当将受案的范围界定在这个两个方面。

 

    首先、人身受到伤害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第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造成人身损害,主要指故意伤害罪、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奸罪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犯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一项客体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第二、财产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抢劫罪造成的人身损害罪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诉讼。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能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是财物遭受毁坏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的情况。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限于财物毁坏,如果不毁坏就不能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第一、毁坏是指财物受到损害,不能修理、重作、更换,不能恢复原状,只能以赔偿的方式予以解决。第二、部分损坏,如果不能恢复其全部功能应视为完全损坏。

   (三)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通过追赃挽回损失,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的,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赃。因此,追赃可以由强制措施转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的财物被盗、被抢劫,被诈骗、被抢夺,就到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侵犯的财物。法院就应当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赃,并告知其无法追赃的请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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