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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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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或外币而出售、购买或运输的行为。

 

 

 

本罪有三个量刑幅度: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ZI 法[2001]8号)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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