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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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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量刑有三个幅度:1、一般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他人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有第2款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卖淫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罪有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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