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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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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有三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致人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1、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2、使用暴力之人死亡、伤残的,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规定,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专妇女、儿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捆绑妇女儿童、盗窃婴幼儿的行为。

本罪有三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是指:1、拐卖妇女、儿童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4、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5、使用暴力、威胁麻醉方法绑架妇女的;6、一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儿的;7、造成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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