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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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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本罪有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有女的从重处罚。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的;(5)、之被害人死亡、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第1款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本罪量刑有两个幅度:1、一般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本罪的楚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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