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规定,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找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有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一是招摇撞骗手段恶劣,二是惯犯或者多次进行招摇撞骗,三是骗取钱财数额较大,骗取高级职务或者荣誉的,四是招摇撞骗玩弄异性多人的,五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