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晚报案例:同某与汤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童某买了一辆车。汤某早年跟别人学过一点驾驶技术,但手艺不精。某日,童某借车出去兜一圈。童某遂将车借予没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汤某。汤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汤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办案中,出借车辆给无驾驶执照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侯建文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童某与驾驶人汤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童某对自己的机动车疏于管理,明知汤某不具有机动车的驾驶资格,驾驶技术不过关,驾车上道行驶可能会有危险,即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与汤某驾车上道行驶的行为的结合会导致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将机动车借予汤某。汤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主观过错也属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损害但轻信可以避免的果实。可见,童某与汤某二人是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统一损害结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源自2005.12.8 《大连晚报》 记者: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