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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滞纳金”应尽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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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已自2009年4月起取消,这一新政在大连引起连锁反应。一些市民表示,目前,滞纳金、违约金已经渗透至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采暖费等,一些行业的滞纳金累积起来也数目不菲,这些动辄几千元的“天价滞纳金”也应尽快被叫停。

      李女士家门口贴着一张花费催缴单,一查方知,李女士在2007年12月就因故不用电话了,但却被告知截至2009年4月已经累计欠费306元。负责清欠工作的人员说,李女士所欠的是2007年12月及2008年1、2、3月份的费用,另外按照规定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累计达306元。

       采访中,不少市民都表示曾缴纳过几十元甚至上千元的各种名目的滞纳金,比如采暖费、物业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尤其是采暖费的滞纳金数额较大。记者采访多家供暖公司得知,如果没有按时缴纳,每日须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拖欠一年,采暖费就要翻一番。

侯建文律师点评:滞纳金是规范当事人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但是现在存在滞纳金适用混乱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与违约金混同,由于滞纳金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很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套用滞纳金,结果使滞纳金使用出现了随意规定标准,不分主体乱用,导致使用超出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因而出现了供暖、煤气、物业等也跟风收取滞纳金的情况。当然,这几项服务可以依据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只能要求用户赔偿损失。

       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问题,侯建文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因为类似的合同一般都是公用事业部门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普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是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一般也是在无奈何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作为消费者来讲可以比照银行利息要求降低该违约金。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滞纳金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小,特别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生效后,适用滞纳金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否则不能适用滞纳金。

                                                                源自2009.4.15  《半岛晨报》    记者:来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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