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案例:李先生和樊女士于2008年3月5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买房准备结婚。双方约定最后一笔房款于当年6月15日交齐,7月31日交付钥匙,产权证由开发商办理。等到二人挨到交房日期届满时,此楼没能如期完工。原定的“十一”结婚成为泡影,好不容易熬到10月末才交了房钥匙,但又因综合验收不合格未能办理房产证。
侯建文律师点评: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产权证的纠纷屡见不鲜。由于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有法定的,也有交叉的,适用起来较为复杂。此类纠纷的主要焦点主要有三:一是违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二是违约损失与违约金的关系。三是有多项违约行为,能否分项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依据上述规定,违约行为的责任形式有两种:一是赔偿损失,二是支付违约金。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说明守约方除了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源自2009-5-21 《半岛晨报》 记者:郭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