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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是否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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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建文  来源:2006-7-27大连晚报  阅读:

大连晚报以案说法:朱某超速驾车,将横穿马路的75岁老人钱某撞伤并引发了其他疾病。出院时,因医疗费用问题朱某产生争议。朱某以钱某行动迟缓,自我保护能力差,出行需有家属陪同为理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并发病症,朱某也不与赔偿。

侯建文律师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只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钱某虽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但还不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钱某及其家人对此次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一般的日常生活行为,钱某完全可以自立,不需要家人的照顾。并且,钱某是在正常情况下横穿马路,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朱某的车速过快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朱某没有按规定减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钱某行为迟缓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钱某及其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钱某在住院期间并发其他疾病,这些疾病与钱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有直接联系,朱某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治疗费用。

 

                                           源自:2006-7-27《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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