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媒体点评 | 律师BLOG | 民事商事 | 交通事故 |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房屋地产 | 医疗事故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律 | 人身伤害 | 破产改制 | 金融保险 | 海事商事 | 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 | 物业管理 | 合同范例
司法鉴定 | 律师日志 | 服务范围 | 大连法规 | 商计划书 | 股权转让 | 案例集锦 | 投资大连 | 司法考试 | 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 | 赔偿数据 | 职业规范 | 付费方式 | 著作精选 | 法制新闻 | 收费标准 | 法律援助 | 在线咨询 | 司法部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事法律法规 >> 劳动 >> 文章正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个人合伙协议书
·婚姻问题解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集锦
· 房地产问题集锦
·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借款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大连市公安局电话
·婚姻法有关房产问题律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