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媒体点评 | 律师BLOG | 民事商事 | 交通事故 |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房屋地产 | 医疗事故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律 | 人身伤害 | 破产改制 | 金融保险 | 海事商事 | 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 | 物业管理 | 合同范例
司法鉴定 | 律师日志 | 服务范围 | 大连法规 | 商计划书 | 股权转让 | 案例集锦 | 投资大连 | 司法考试 | 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 | 赔偿数据 | 职业规范 | 付费方式 | 著作精选 | 法制新闻 | 收费标准 | 法律援助 | 在线咨询 | 司法部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法律及政策 >> 文章正文
大劳发[2005]9号关于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大劳发[2005]9号关于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5]9号

 

 

 

关于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村)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就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进行。旅顺口区、金州区、甘井子区的乡镇(村)企业三月份即可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区市县的乡镇(村)企业将根据情况逐步纳入参保范围。

二、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基准费率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文件执行,缴费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三、企业参保前职工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企业支付,参保后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工伤经办机构留存,职工名单有变化时应及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提交的参保职工名单没有该职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个人合伙协议书
·婚姻问题解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集锦
· 房地产问题集锦
·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借款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大连市公安局电话
·婚姻法有关房产问题律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