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
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应在规定的配置项目内申请。
二、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结论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鉴定确认。
三、经市劳鉴办鉴定确认应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通知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2、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五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问题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1:
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项目
费用限额(元)
使用年限(年)
备注
髋离断假肢
8500(国产)
3
16000(进口)
6
大腿假肢
6500(国产)
3
11000(进口)
6
小腿假肢
4500(国产)
3
9000(进口)
6
半足
1000
3
肩离断假肢
6000
4
上臂假肢
1600
3
前臂假肢
1300
3
假手
600
3
矫形鞋
1000
2
两双(一单一棉)
假齿
500
10
假眼
300(一侧)
10
助听器
800
5
轮椅
750
5
矫正眼镜
500
5
拐杖
150(一付)
10
附件2: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
证 编 号
能与被鉴定人辨认的近期免冠照片(单位印章)
工伤认定编号
发生工伤时间
首次配置时间
经认定的伤害部位:
上次配置时间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职工本次申请目的:
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双线以上内容由申报单位填写并上报。
2、报表须提供下列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