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劳发[2007]209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7]209号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6月30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7%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
二、2007年6月30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5、6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调整。
三、伤残津贴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调整 待遇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