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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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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乡(镇)村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待本市出台具体规定后实施参保。

     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缴费费率按市政府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职工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于15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限为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其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六、在《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工伤,企业、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职业病,下同)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申请复查鉴定的,需在伤残等级鉴定1年以后,不满1年的不予复查。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省级再次鉴定等级高于原等级的,其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鉴定等级不变或降低的,其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八、《条例》施行后,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条例》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定期伤残补助金的,《条例》施行后停发定期伤残补助金,在按照上述标准核减已领取的定期伤残补助金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无法核定本人工资的,按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减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九、《条例》施行后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计发,职工与用人单位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停发伤残津贴,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十、《条例》施行前鉴定为1至4级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领取了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从2004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伤残抚恤金不再随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随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伤残抚恤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不变,以后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

     十一、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条例》施行前工亡职工供养的已超过18周岁的在校读书子女,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不再享受供养待遇。

     十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条例》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随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

     十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5级为28个月,6级为24个月。

     十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

     十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十七、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文号:大劳发[200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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