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热点问题的问答
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组成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中“标准工资”组成: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的奖金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4)事业单位的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文件依据:苏劳薪[1997]63号
企业“标准工资”组成部分
企业“标准工资”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即:
(1)实行岗位技能制的为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2)实行企业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技能工资;
(3)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等级工资;
(4)实行计件等其他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按劳动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所在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厅《关于用标准工资作为有关补偿费用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苏劳关系[1998]17号)
小时工的工作时间及最低标准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南京市区(含江宁区)的最低工资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溧水县由原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
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劳社薪[2004]7号
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我市开始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执行一类标准,溧水县执行二类标准,高淳县、江浦县和六合县执行三类标准。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含江宁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溧水县由原45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高淳县、原江浦县和原六合县由原39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
文件依据:《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 宁劳社薪[2004]7号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得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
(五)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六)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文件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5]第56号)
中夜班津贴标准
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文件依据: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
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工资定义
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对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不属于工资部分如下:
(一)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三)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费用。
对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不属于工资部分补充如下:
(一)劳动者以股票期权(期权期股)、分红等形式获得的收益,及以各类有价证券等形式获得的收入;
(二)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和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相关费用;
(四)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⑵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⑶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行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市城镇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2000年社平工资11897元;2001年社平工资14103元;2002年社平工资16220元。
最低工资的含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最低工资包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
工资支付时间
①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必须如期在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结清工资。
③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确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没有约定假期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加班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如用人单位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在下个付薪日之前通知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形式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加班工资计发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
①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
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③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根据计件单价计算基数;
⑤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
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初次参加工作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企业的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对于初次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计算
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企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加班工资的支付
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加班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者违法犯罪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发放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受到纪律处分的劳动者工资发放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退休、退职或死亡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符合退休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条件的,其工资支付到劳动者办理退休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之月止。
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及时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死亡的,其工资支付到死亡之月。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②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依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费用;
④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
①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②双方约定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①不可抗力;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上述延期支付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