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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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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窗对窗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

  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局获悉,我市于2008年3月7日开始公布施行《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多层居住建筑不超过5层为宜  这个《规定》将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1层至3层;多层居住建筑为4层至6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7层至9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层及以上。  《规定》说,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以不超过5层为宜;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7至11层并称为小高层。  新建影剧院  应留出回车场地    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以上的大型公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确定。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了已经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道路交*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面积过小的建筑用地  一般不可单独建设  《规定》说,建筑用地面积小于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高(中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但同时规定,建筑用地面积没有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而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这些情况是,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特殊情况(如危房、洼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需要等),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窗对窗、窗对阳台  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8米 居住建筑阳台及突出墙面的楼梯间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及楼梯间的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规定》表明,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原有居住建筑造成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8米。  坡度控制在25~28度内  避免坡屋顶挡光  《规定》允许公共建筑设坡屋顶,“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面,但不得对其周边建筑形成日照遮挡。”屋面坡度应控制在25~28度内(特殊造型除外),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不应大于0.60米。  居住建筑坡顶层如果作为阁楼使用,则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跃层楼梯方便使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房上房”不许                     与公共楼梯间连通  平屋顶建筑如果确实因为建筑外立面形式及城市景观设计需要,需在建筑有效层数以上设置封闭的建筑空间,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顶层建筑面积的1/4,并应作为辅助房间使用。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不得与公共楼梯间连通。其层高大于2.20米部分应按规定计入总建筑面积。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层数,但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顶层建筑面积的1/4,且应符合《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地处国家或大连市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以及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讯、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建筑层数。  坡地建筑的建筑层数,按建筑物朝向城市主要道路或城市主要景观方向的外立面露出地面以上部分的实际层数计算,计算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半地下室不计入  建筑地面以上有效层数  按照这个《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地面以上有效层数。其中,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地下室楼顶板的建筑标高均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室外地平计算点高度1.5米以上。在坡地建筑中,建筑地下层部分任何一侧露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的,应按半地下室计算层数。  多、高(中高)层住宅  层高不应高于3.6米  多、高(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层高宜为3.0米,不应高于3.6米;公共建筑的层高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具体确定,一般不应超过5.4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重要建筑外墙乳胶漆  每3年粉刷、养护一次  《规定》指出,建筑风格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力求体现城市文脉与地方特色,并具有时代特点。  城市中心区、非中心区的重要地段以及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外立面色彩及饰面材料的组织方案进行论证。外墙应采用优质面砖、石材、金属墙板等耐污染性好、耐久性强的饰面材料,并应保证施工质量。不应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特殊情况确需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禁止采用仿石喷涂等耐污染性差的外饰面材料。外墙乳胶漆宜采用水性材料,并应每3年粉刷、养护1次。  居住建筑应配置  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规定》说,为了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凡是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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